鹿城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文件(12)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8年2月27日在温州市鹿城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林锡铭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7年,区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区委重大战略部署新要求,主动适应多重改革任务叠加新形势,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一、全力发挥司法保障作用,精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护航美丽鹿城建设。围绕区委“大拆大整”“大建大美”“剿灭劣V类水”等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专门实施意见,开展专项行动,加强专项督查。坚决打击阻碍“大拆大整”“大建大美”决策实施的犯罪,批捕诈骗拆迁补偿款、妨害拆迁领域公务、破坏生态资源等犯罪案件6件15人,起诉9件16人。开展涉水领域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运用巡河、走访、驻点检察等方式,以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剿灭劣V类水整治行动,监督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涉河排水排污违法行为58起、办理排水许可证1086家,办理的沿河餐饮监管行政执法监督案被评为“全省民行监督优秀案件”。坚持招投标领域市场廉洁准入制,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6364次。
服务营商环境建设。深化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行动,加大金融、互联网、实体经济、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司法保护,依法打击危害经济安全、扰乱经济秩序犯罪,妥善办理“书画宝”“善心汇”、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批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71件100人,起诉138件182人。设立驻鹿城区企业联合会工作室,不定期开展企业宣讲,及时为企业问需解困。在办理一起因企业内部劳务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中,首启“审前调查程序”,有效化解了企业经营期间产生的纠纷。
推进平安鹿城建设。深入开展除恶治乱法律监督专项行动,以涉黑恶枪爆毒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为打击重点,共批捕刑事犯罪案件1177件1401人,同比下降9.04%和8.31%;起诉1676件2175人,同比下降14.18%和15.50%。主动融入区委维护安全稳定工作大格局,加强涉案风险评估防范,扎实做好十九大等重要时段维稳安保工作。注重化解矛盾纠纷,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推进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控告申诉234件,接访127批次,办理的3件刑事申诉案件获再审改判。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严格执行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贯彻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政策,不批捕14人,不起诉30人,落实帮教12人。突出检察法治宣传工作,整合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资源,建设法治教育基地,全年接待98批次4450人,获评“温州市干部教育培训优秀现场教学示范基地”;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刊播宣传稿件46篇,举办法律咨询和法制讲座20余次,做客温州之声《教育面对面》栏目,被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
二、全面强化法律监督主业,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推进立案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两个专项立案监督,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立案8件1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9件18人,其中两个专项监督移送立案4件4人、立案2件2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台侦查监督环节办理重大敏感案件规定,规范适用相对不起诉程序细则,试行常见案件适用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相对不起诉标准,追诉漏犯21人、漏罪21人,不构罪不批捕11人、不起诉15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164人、不起诉106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249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168人,开展捕后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33人次,变更强制措施29人次,一起案件获评“全省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优秀案件”。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引导,提出纠正违法意见27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929件次。保持刑事审判监督良好态势,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刑事抗诉5件,同期改判3件。
强化刑事执行监督。运用驻所检察职能,落实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靠前监督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全年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30人次。对于监管场所存在混押、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5件、纠正违法通知书2件、驻所口头建议23次。审查法院征求暂予监外执行意见64人次,提出不同意意见3人次。推进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刑罚专项清理工作,督促收监3名、暂予监外执行1名、上网追逃18名。开展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行动,联合区法院完善立案、结案信息每月移送共享机制。
强化民事行政监督。做实民事裁判监督,对民事生效裁判提请抗诉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获再审改判4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340余万元。办理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25件,监督撤销涉虚假诉讼裁判3件,移送的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经公安立案侦查3件6人,已追究刑责3人。创新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方式,联合区法院在全市率先建立定期抽查监督、定期驻点监督、执行信息共享等五项强化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机制,对民事执行案件提出检察建议4件,经监督执结到位100余万元。深化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联合区府法制办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协作机制,创建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检察建议4件,行政机关已全部整改。
三、严格落实改革内容,全面激发司法创新活力
落实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检察官员额制,完成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到岗,择优遴选产生两批员额检察官,组建办案组35个,明确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办案任务量,保障充足的司法人力资源直接投入办案工作。建立检察官惩戒、员额退出、业绩考核等工作机制。完成内设机构改革,优化内设机构职能,内设机构从13个精简为10个。完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所有案件进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除有特别规定均由系统随机分案,所有操作全程网络留痕实时监管。严格执行检察官权力清单,建立案件考评和督查机制,开展“百案质量大评查”,实现下放办案决定权和加强办案管理监督并重,司法责任制落实后,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同比下降20.2%。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的融合度,建成远程视频提讯室。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诉前主导、审前过滤”配套机制,积极构建新型侦诉、诉审关系。联合区公安分局建立侦捕工作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工作协作、例会沟通,共提前介入侦查案件32件。开展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试点,对试点的水心、南郊派出所巡查监督8次,备案审查案件17件。组织干警进行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的实证研究,出台实施意见规范引导补充侦查及说理机制。成立轻微刑事案件办案组,实行集约化审查模式,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兼顾类案平衡。出台关键证人、侦查人员出庭细则,疑难复杂案件证人出庭日趋常态化、规范化,推动了当庭认定事实模式的建立。
执行以职能转隶对接为重点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坚持讲政治、顾大局,配合做好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门转隶工作,平稳有序完成3个职能部门、26名检察人员的转隶工作。做到职能平稳交接,全力做好转隶前的职务犯罪线索核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等各项工作,立案查处两起派出所民警充当辖区违法经营场所“保护伞”的受贿案件。加强与区监察委的职能衔接、协调配合,遵照同级移送、批捕和起诉不同人员经办等基本司法原则,积极探索专门办案程序,顺利办理我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移送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首例案件。
探索以诉前程序为抓手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专题向区委常委会报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区委专门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保障了我区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公益诉讼内部协作配合制度,设立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库,积极开展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线索排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立案公益诉讼案件4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2件,均已进入整改书面回复程序,办理的被毁林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监督案获评“全省公益诉讼优秀案件”。
四、大力加强检察自身建设,夯实检察事业发展根基
抓实思想政治纪律作风建设。以区委“三为”专项整治活动、全市基层政法队伍作风建设年活动、全市检察机关“三力提升”专题活动为契机,认真配合区委巡察组进驻巡察,深入推进大教育、大查摆、大整治、大评议。坚持重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支部主题党日、青年检察官主题学习等活动。坚持强责任,确立各层级主体责任目录和清单,建立科学有效的全员绩效考核机制,严格院领导带班督导制度,落实部门队伍纪律作风每月分析,构建了层级管理新体系。坚持出重拳,从严明纪律、严密防控、严实监管、严格督查、严肃整改入手,严格执行市检察院《从严治检十条禁令》和《鹿检铁军六条禁令》,推行风险隐患分类防范,建立检察人员廉政档案,实行院领导家访联系制度,开展首批员额检察官任前廉政集体谈话,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精准监督和突出问题的清单管理,提高了队伍纪律作风整顿精准性。
推进新时代检察文化塑造。深化实战锻炼、导师帮带的专业化素能建设,举行新晋干警“从检第一课”活动,组织与律师事务所、兄弟检察院辩论赛,选派的干警在全市第三届控辩对抗赛上取得佳绩。坚持院领导负责课题制,挑选调研骨干组成课题组落实调研任务,干警撰写各类检察调研论文38篇,参加省级学术会议交流获奖5篇,在各级期刊上发表10篇。坚持开展各类创先争优活动,通过文体兴趣小组、微党课征文等活动,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的热情。崇尚“工匠精神”,力推“榜样的力量”,践行“崇德务和、尚法守正”的鹿检精神,获得“全省检察机关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全市检察系统先进集体”、“区十佳道德模范”等荣誉。
构建检察外部监督体系。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建立落实代表意见建议任务分解方案,积极配合做好人大对侦查监督工作、公正司法情况的专项监督,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编印寄送《检察工作通报》,办结人大代表建议1件。积极推进民主监督,加强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系,诚恳听取意见,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职务犯罪案件9件。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行“互联网+”服务智能化,优化律师案件查询、阅卷服务,召开检律互动座谈会,积极搭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全面深化检务公开,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召开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利用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平台,公开案件程序信息3037条、法律文书561份,公布重要案件信息5件。
各位代表,一年来检察工作成绩的取得,是党委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大力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仍有不少差距和不足:一是检察监督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办理重大有影响的诉讼监督案件不多,适应多重改革的“鹿检做法”较少;二是司法力量配置有待进一步探索,职能部门忙闲不均现象仍存在,案多人少矛盾未得到有效缓解;三是队伍人才断层现象凸显,高层次、领军型人才缺乏,干警的执行力、创新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对这些问题,我们高度重视,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各位代表,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我区转型升级发展的关键之年,也是检察机关多重改革推进之年。区检察院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为引领,紧紧围绕中心大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深入推进检察改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努力为全面推进“时尚智都 山水美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在服务发展大局和维护社会稳定上再作新贡献。以保障“大建大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找准服务鹿城转型升级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突出环保、民生、基层治理等重点领域,加强各项监督职能的统筹协调,提升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拆建领域检察护航行动,从严从快打击阻挠项目推进的“村霸”、“地霸”、“材料霸”、霸王搬运和宗族恶势力犯罪。持续严厉打击严重暴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关注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环境资源领域监督力度,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全力推进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同频共振。
二是在强化法律监督和维护公平正义上再创新成效。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加大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民事行政裁判、执行、虚假诉讼等活动的监督力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加大侦查监督力度,拓展对派出所刑事侦查监督试点工作,推动建立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的检警良性互动关系。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大力推进类案监督,提升监督的精细化、准确性,坚决纠正定罪不当、量刑严重失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推进刑事执行检察专项监督,拓展财产刑执行新思路。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深入发展,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多元化保护。
三是在推进检察改革和深化法治实践上再获新进展。严格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规范适应司法责任制的司法办案、监督考核、检务保障等工作,实现检察工作转型升级。完善新型侦诉协同、检律互动、诉审监督机制,构建案件质效保障体系,深化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加强庭审规范化建设,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施“复合型”人才战略,畅通“延伸性”线索渠道,落实“全覆盖”办案细则,努力打造公益诉讼工作亮点工程。配合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的协调衔接机制,促进监察体制在我区的高效运行。完善电子检务工程建设,对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创新司法公开方式,建设网上检察为民综合服务平台,打造“智慧检务”。
四是在打造鹿检铁军和提升检察公信力上再求新作为。以检察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为目标,推进业务骨干人才建设,加大专业培训力度,着力提升干警法律监督能力和队伍专业化水平。坚持从严依规治检,严格规范司法办案,狠抓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强化干警八小时外监督,构建案件管理、检务督察和纪检监察密切配合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违法违纪问题。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群众工作能力,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努力做好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增强检察机关的透明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提升检察机关的知晓率,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公开赢公信,以公正赢满意。
各位代表,“大美新鹿城”的画卷已经徐徐展开,检察“十三五”的宏伟蓝图正在描绘。在新的一年里,区检察院将按照区委、上级检察机关和本次人代会的部署,牢记党的重托、人民的期望,忠实履职,奋发有为,为鹿城“十三五”跨越发展、鹿城平安城区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主要业务数据图表
2016年度与2017年度主要业务数据对比表
项 目 |
2016年 |
2017年 |
同比 |
||||||
|
6 |
9 |
↗50% |
||||||
6 |
13 |
↗116.7% |
|||||||
受理审查逮捕 |
件 |
1565 |
1493 |
↙4.60% |
|||||
人 |
1905 |
1841 |
↙3.36% |
||||||
批准逮捕 |
件 |
1294 |
1177 |
↙9.04% |
|||||
人 |
1528 |
1401 |
↙8.31% |
||||||
不批准逮捕 |
人 |
395 |
424 |
↗7.34% |
|||||
受理审查起诉 |
件 |
2126 |
1990 |
↙6.40% |
|||||
人 |
2830 |
2814 |
↙0.57% |
||||||
提起公诉 |
件 |
1953 |
1676 |
↙14.18% |
|||||
人 |
2574 |
2175 |
↙15.50% |
||||||
不起诉 |
人 |
283 |
289 |
↗2.12% |
|||||
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
件 |
28 |
9 |
↙67.86% |
|||||
纠正漏捕漏诉 |
人 |
44 |
42 |
↙4.55% |
|||||
纠正违法(侦查、监管等) |
件 |
30 |
29 |
↙3.33% |
|||||
刑事抗诉获改判 |
件 |
5 |
3 |
↙40% |
|||||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纠正案件 |
件 |
24 |
10 |
↙58.33% |
|||||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
件 |
59 |
33 |
↙44.07% |
|||||
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 |
件 |
5 |
30 |
↗500% |
|||||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
次 |
5116 |
6364 |
↗24.39% |
注:批捕、起诉审结数含上年积存案件。
附件2
有关用语说明
1.审前调查程序(见报告第2页第14行):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矫正转化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量刑时参考的一种程序。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由司法局进行,检察机关将社区矫正调查程序前置是针对特殊案件所探索的新思路。
2.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见报告第3页第2行):新修订刑诉法规定,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犯罪事实发生在被告人未满18周岁阶段的,司法机关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除因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3.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见报告第4页第17行):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督促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4.检察官员额制(见报告第4页第22行):指检察院在编制内根据办案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检察官人员限额。旨在把有效的、积极的办案力量吸引到一线去,提高办案效率,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员额一旦确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改变,没有缺额就不能递补。
5.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见报告第4页第23行):指建立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改革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其所在职位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
6.案件承办确定机制(见报告第5页第5行):案管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设置案件分配的自动轮案人员、比例,然后按照规则随机进行自动分配案件,体现“谁收案、谁办案、谁负责”的分案原则;改变案件分配方式,采取随机分案和指定分案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合理确定承办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7.监察体制改革(见报告第5页第23行):按照试点方案,设立监察委员会,与政府、司法机关平行,由各级人大依法产生,并与纪委合署办公。按照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预防部门相关人员转隶至各级监察委员会。
8.公益诉讼(见报告第6页第9行):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9.从检第一课(见报告第7页第11行):指区检察院新晋干警在正式从检之前接受一次系统的“上岗教育”,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机关党委等相关人员对新晋干警进行检察历史、党风廉政、鹿检院训、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教育,旨在帮助青年干警加强纪律意识,提高认知和履职能力,坚定从检的信心和决心,是区检察院的传统之一。
10.客观性证据审查(见报告第10页第9行):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将工作重心从以被告人口供等言词证据为中心转变到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上来,凭借客观性证据具有可靠的稳定性和关联性的最佳证据特征,确认案件基本事实脉络,并以此为基础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和检验,进而认定犯罪事实的审查工作模式。所谓客观性证据是指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客观性相对较强的证据。
11.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见报告第10页第10行):根据高法、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或者值班律师。该试点工作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意义重大,有利于司法公正。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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