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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时方便,男子从18楼扔下一袋垃圾……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2日来源:

       仅仅为了少走几步路,家住温州鹿城某小区18楼的金某,将一袋生活垃圾从客厅窗户随手抛下。而这“图一时方便”的行为,不仅砸碎了楼下停放的车辆天窗,也让他站上了被告席……11月5日,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金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9月13日午间,市民黄先生来到小区楼下准备驾车出行,却发现自家停放在停车位上的轿车车顶上堆着一袋狼藉的垃圾,进一步查看发现车辆天窗玻璃被砸碎。“好端端的车停在这里,怎么会这样?这简直是天降横祸!”惊愕与愤怒之余,黄先生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以事发地点为中心开展调查取证,通过调取周边公共视频、逐层走访摸排,锁定了该小区18楼的住户金某。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金某对其高空抛物行为供认不讳。时间回溯12日晚8点多,金某在家中准备休息,厨房垃圾桶的垃圾让他犯了懒,“图一时方便”的念头一闪而过,他拎起袋子走向客厅窗户边,随手便将垃圾袋抛下。夜色中,这袋混有啤酒瓶的垃圾急速坠落,不偏不倚砸中黄先生停放在楼下停车位的轿车,车辆顶部天窗因此被砸碎。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760元。

       10月9日,案件移送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卷材料,核实各项证据,并依法对金某进行讯问。“当时也没看垃圾袋里有什么,直到看到现场照片,才知道里面有啤酒瓶。”金某懊悔地表示,自己明知楼下是人行道和停车位,却因侥幸心理作祟,认为偶尔一次不会出事,没想到让自己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

       检察机关认为,金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从宽处罚。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遂作出以上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极具危险性,一个鸡蛋、一个空瓶从高空坠下,其产生的冲击力也可能是致命的。”检察官提醒,“头顶”大事,关乎生命,莫让一时之便,酿成终身悔恨,拒绝高空抛物,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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